中國教育報-中國教育新聞網訊(記者 歐媚)近日,教育部印發《幼兒園督導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引導幼兒園樹立科學保教理念、規范辦園行為、提升保教質量,推動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
《辦法》明確了幼兒園督導評估的原則、內容與方式、組織實施、工作要求。《辦法》要求幼兒園督導評估堅持樹立正確導向、注重條件支撐、促進規范辦園、強化過程評估、堅持以評促建等5項原則,明確了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辦園方向、保育與安全、教育過程、環境條件、隊伍建設、內部管理等6個方面,共18項指標35項基本要求。
其中,辦園方向包括黨建思政、辦園理念2項指標。保育與安全包括衛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護3項指標。教育過程包括活動組織、師幼互動、家園社共育3項指標。環境條件包括園所規模、園舍場地、玩具材料3項指標。隊伍建設包括師德師風、教職工配備、權益保障、專業發展4項指標。內部管理包括辦園資質、財務管理、招生管理3項指標。對民辦園,在上述6個方面基礎上,專門設置了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資義務、規范經費管理、遏制過度逐利4項附加指標。
在組織實施上,《辦法》規定督導評估工作按照國家統籌指導、省市抽查、縣級具體組織的程序,由教育督導部門會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原則上每3—5年為一個周期,確保每個周期內覆蓋所有幼兒園。具體流程是日常自評—實地督導—結果反饋—問題整改——及時復查。《辦法》要求幼兒園建立常態化的自評機制,每年向縣級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管理部門提交一次自評報告,引導幼兒園注重自我評估、自我診斷、持續改進。
《辦法》強調切實減輕基層和幼兒園迎檢負擔,統籌開展督導評估。在一年內,一所幼兒園接受縣市級及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實地督導評估次數不超過1次。實地督導評估時查看的材料,應為幼兒園日常辦園過程中形成的資料,不得要求幼兒園為迎評專門準備。
《辦法》明確,督導評估結果作為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對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以及幼兒園年度考核檢查的重要依據,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學前教育政策、加強幼兒園管理的重要參考,各地要對發現的薄弱幼兒園給予必要的資源傾斜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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