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深受廣大教師和區域教育管理者的關注。《意見》提出不再在國家層面對高、中、初級崗位結構比例作統一規定,而是在明確合理配置要求的基礎上,授權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分學段、分類型科學設置教師崗位結構,適當優化調整中小學崗位結構比例;中小學崗位實行縣域統籌管理,協調縣域內同學段學校教師崗位結構并向鄉村適當傾斜。《意見》釋放了哪些重要信號?中小學崗位設置將會如何規范?區域教育行政部門如何優化調整本地中小學崗位結構比例?本刊邀請專家逐一解讀。——編者
完善中小學校崗位管理體制
近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以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教育生活的向往為宗旨,以促進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為目標,以中小學教職工成長發展規律為遵循,健全崗位管理體系,創新崗位管理政策,拓寬職業發展通道,是新時代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戰略性舉措。它將為建設現代中小學教師專業崗位治理體系奠定堅實基礎,必將激發中小學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2035年建成教育強國提供重要動力。
中小學職務職稱制度,是中國特色教師隊伍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促進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激勵中小學教師立德樹人的重要機制。中小學崗位設置是中小學教師職務職稱制度實施的基礎和前提,崗位設置方案是學校公開招聘、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待遇的主要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建立權責明確、分工合作的現代中小學教師崗位管理治理體系,是充分發揮我國中小學教師職務職稱制度效能、加強我國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根本制度。
《意見》在健全、完善中小學校崗位管理體制方面,實現了以下突破:
一是明確了管理權力邊界。《意見》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重要性,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工作指導、崗位配置和組織實施。顯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宏觀管理和監督管理,教育部門要加強崗位配置管理和具體組織實施。二是實行縣域統籌管理。《意見》明確了中小學教師崗位設置管理的具體行政層級,要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縣域內不同學段、不同類型學校崗位設置工作的指導。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內,統籌調配各校崗位數量,并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三是堅持分類施策。《意見》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區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辦法,優化崗位結構,做好組織落實工作,切實發揮崗位管理制度的基礎作用。四是堅持評聘結合。《意見》要求因事設崗、精簡效能,科學規范、評聘結合,全面實行中小學教師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將教師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相結合。五是強化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學校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意見》有關政策規定。對不按《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學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處分。
提高正高級教師崗位設置比例
《意見》明確要求健全教師崗位等級設置,中小學教師崗位等級設置劃分為高、中、初級。其中,規定“十四五”期間,正高級教師崗位數量控制在全國中小學教師崗位總量的千分之五以內。
歷史的經驗值得珍視。黨和國家一直重視高素質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1978年4月22日,鄧小平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講到尊重教師的勞動時明確指出:“要采取適當的措施,鼓勵人們終身從事教育事業。特別優秀的教師,可以定為特級教師。”根據鄧小平同志的講話,1978年10月,教育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制定頒發了《關于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12月7日下達通知,在全國開始了評選特級教師工作。在中小學設立特級教師,對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我國中小學教師地位,發揮了重大作用。設立中小學正高級教師崗位,是繼1978年我國設立特級教師制度以來,新時代我國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制度的又一重要創新,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高度重視和對廣大教師的親切關懷。
時代需要教育家辦學,時代需要大先生。《意見》對正高級教師應具備的政治、教育素養和應發揮的先鋒模范作用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正高級教師崗位應具備過硬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高尚的師德素養,在教育教學和教書育人方面業績突出,能力卓越;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研究和推廣等方面發揮示范和引領作用;在指導培養本地本學科教師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在本地本學科領域有較高的聲望和影響力。提高正高級教師的設崗比例,對于加強高層次教師隊伍建設,帶動全國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具有全局性、戰略性作用。各地要用好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這一政策,統籌規劃、科學布局,逐步增加各縣(市、區)中小學教師正高級教師崗位設置,發揮增加正高級教師崗位設置對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拉動作用,形成杠桿效應,以此撬動高質量、高水平教師隊伍建設全局。
優化各學段教師崗位結構比例
長期以來,我國中小學教師崗位設置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城鄉學校之間不均衡,高級教師崗位過于向城鎮學校傾斜;二是學段之間不均衡,高級教師崗位過于向中學特別是高級中學傾斜,甚至長期以來小學教師不設高級崗位。2015年,筆者在山東省的鄉村學校調研時,曾有鄉村小學教師希望退休時能評上中級職稱,他們根本不敢奢望能有機會評上高級教師。
《意見》總結近年來我國中小學教師崗位設置和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改革的經驗,適應從幼兒園到義務教育學校再到高級中學教師學歷水平不斷提升、教師隊伍水平和質量不斷提高的新形勢,著力優化各學段崗位結構比例,要求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優化結構、合理配置的要求,建立健全崗位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區域、學段、學科、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制定高級教師崗位設置辦法,分學段、分類型科學設置教師崗位結構,特別強調各類學校間專業技術崗位結構要保持相對平衡。按照這一要求,各地要積極穩妥地提高幼兒園、小學、初中高級教師的崗位設置比例,縮小幼兒園、小學、初中與高中之間高級教師崗位設置比例的差距。這對于加強我國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提高幼兒園、小學、初中教師崗位的吸引力,加強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具有重大意義。
同時,《意見》對高級教師崗位比例偏高和偏低的省份,提出了優化崗位設置的要求。“偏高”的要嚴格把握崗位標準和條件,適當優化控制高級崗位的結構比例,避免無序增長;“偏低”的要結合當地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和教師隊伍建設要求,適當優化調整中小學崗位結構比例。顯然,全國大多數高級教師崗位設置比例偏低的省份應盡快提高高級教師崗位比例,加強高質量教師隊伍建設,《意見》為之提供了政策依據。
促進優秀教師資源配置均等化
有高質量的教師,才有高質量的教育。北京師范大學國家高端智庫教育國情調查中心調查表明,優質資源短缺,向往和追求優質資源集中的少數所謂好學校,是導致廣大家長教育焦慮的重要根源之一。當前,許多地方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重要表現,就是長期以來我國城鄉之間、校際之間中小學教師崗位設置差距過大,高級教師崗位過于向城鎮學校和所謂重點學校集中,造成同一個縣(市、區)內學校之間擁有的優秀教師資源旱澇不均,有的學校高級教師占比可達40%、50%,有的學校只有10%、20%,甚至多年前曾有鄉村初中近百位教師中沒有一位高級教師。
適應基礎教育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需要,《意見》明確提出:義務教育學校要逐步實行縣域統一的崗位結構比例,直轄市可按區統籌。這一政策對于推進義務教育公共服務均等化,均衡配置高級教師資源,促進教育公平,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按照這一要求,各地要加大高級教師占比過高學校的優秀教師向薄弱學校流動的力度,已超過高級教師設崗比例的學校,要推行高級教師凡晉升必流動制度。
同時,《意見》進一步體現了對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的高度重視。在總結近年來鄉村教師職稱評審傾斜政策和定向評價、單獨評審政策經驗的基礎上,要求按照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協調縣域內同學段學校教師崗位結構并向鄉村適當傾斜,努力使鄉村學校中高級教師崗位比例不低于當地城鎮同學段學校。
科學制定學校崗位設置方案
學校是中小學教師崗位設置的主體,《意見》充分尊重學校在崗位設置和管理中的主體地位,要求學校科學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形成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小學崗位設置合作治理新格局。一是科學編制崗位設置方案。各學校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結合學校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實際,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崗位設置要優先滿足教育教學工作實際需要,以教師崗位為主,根據需要合理設置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二是明確崗位職責任務。各類學校要認真編寫崗位說明書,明確崗位名稱、崗位工作職責、目標任務、任職條件和績效考核標準等內容,將其作為人員聘用和管理的依據。三是加強崗位設置管理。學校崗位設置方案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崗位設置方案經備案后,應保持相對穩定,機構編制、職責任務和功能定位發生變化的,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在三個月內申請調整或變更。
加強學校崗位聘后考核管理
中小學崗位及其職務職稱制度關系到廣大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專業地位、社會保障等切身利益,有些地方、有些教師確實存在著平日圍繞著職稱評審積極工作,但一旦“職稱到手”,即“放馬南山”的現象。《意見》堅持激勵和約束并重,要求發揮學校在用人上的主體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強聘后管理,獎優罰劣,樹立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的導向,構建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靈活用人機制。
《意見》著重在以下四個方面規范崗位競聘、完善中小學崗位聘用管理制度。一是強化崗位職數約束。要求各學校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按崗聘用。這說明,中小學崗位設置要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比例數額內實施崗位競聘,沒有崗位空額的不允許開展崗位競聘。因此,學校新設崗位、出現崗位空缺或者其他確需競聘情形的,一般在備案的崗位總量、類別、等級范圍內,采用競聘上崗的方式進行。同一縣域內中小學教師崗位出現空缺的,教師可以跨校評聘。二是完善崗位競聘方式。《意見》提出,競聘上崗可以綜合采取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同行評議、教學水平綜合評價等方式,按照制定方案、公布競聘信息、人員申報推薦、審查資格條件、組織競聘、確定和公示擬聘人員名單、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等程序進行。由此,《意見》明確了中小學崗位競聘的方式、程序,為崗位競聘確立了“規矩”。三是加強聘后考核管理。《意見》明確了中小學教職工考核要以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為依據,各學校要嚴格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教職工表現,以工作實績和貢獻為重點考核內容。聘用考核要注重聽取學生、家長的意見和評價。四是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要求將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崗位調整、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工資核定以及變更、續訂、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據。《意見》明確提出,對長期不在教學崗位和教學工作量達不到學校同類人員任課標準的教師,要及時調整崗位。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教育政策研究院執行院長、教育學部教授)
《中國教育報》2022年10月2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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