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學生檔案的完整性與真實性,為學校管理與學生評價提供依據。當然,學生違紀處分存檔制度關系到教育本質、社會和諧穩定、學生權利保障及其學業職業發展。學生違紀處分記錄若不加區分地全部歸入檔案,可能過度放大學生曾經的錯誤,在升學、就業等環節使學生受到不公正對待,對其未來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高校應盡快建立學生違紀記錄消滅和封存制度,保護違紀學生的合法權益。
檔案烙印:難以“消除”的成長陰影。標簽理論告訴我們,當個體被貼上負面標簽后,可能會認同這種社會定義并據此行動。《管理規定》雖然規定處分可在符合條件時撤銷,但撤銷處分后依然需要將違紀處分材料放入個人檔案,使受處分學生感覺付出再大努力也無法消除犯錯的檔案烙印。受處分學生容易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自信心受挫,部分學生變得自卑、退縮,陷入自我否定的情緒中,失去學習的興趣和動力。部分受處分學生容易產生“破罐子破摔”心理,甚至出現二次違紀行為。同時,個人檔案中的違紀處分記錄,極易成為受處分學生求職路上的絆腳石。對于需要政審的單位,個人檔案中有“違紀”記錄的學生很難通過政審。注重員工品德和紀律的其他用人單位,也可能會因檔案中的違紀記錄對求職者產生負面評價。即便是入職后的晉升、調崗,處分記錄也可能成為阻礙,限制學生的職業發展空間,影響其長期的職業規劃與成就。
制度困局:剛性懲戒與柔性教育的角力。按照當前的規定,不管是“警告”輕處分還是“開除學籍”重處分,均需將材料歸入個人檔案,存在“一刀切”的傾向。高校在管理學生時,常陷入兩難境遇。以“宿舍違章用電”等輕微違紀為例,若不處分,易產生“破窗效應”,校規校紀的權威性無從保障;若處分,將材料歸入個人檔案,又將影響學生一生。當前歸檔制度限制了高校管理的自主權與靈活性,高校無法根據自身辦學理念、學生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管理策略。為應對這一困境,部分高校采用違紀處分“二級制”,輕微違紀由學院處分,不歸入個人檔案,嚴重違紀由學校處分,歸入個人檔案;有的高校根據學生表現,對撤銷的違紀處分不歸入個人檔案,未撤銷的歸入;有的高校自創違紀處分方式,比如以“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等,減少需要歸入個人檔案的“處分”。這些做法都與《管理規定》相沖突,影響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困境突圍:建立違紀處分記錄消滅與檔案封存制度。筆者認為,應建立輕微違紀處分記錄消滅制度。懲戒是手段,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才是懲戒的目的。日本《少年法》、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等均設計了“前科消滅”制度,通過消除“犯罪標簽”,減輕社會歧視,促進當事人再社會化。具體到學生管理而言,對于警告、嚴重警告等輕違紀行為,經一定考察期,撤銷處分后,給予違紀記錄消滅,體現教育懲戒的本質和目的。“處分赦免”“服務消過”等機制正是這一理念在教育懲戒中的運用。還應建立較重違紀處分檔案封存制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要求封存輕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彰顯了對輕微違法人員的寬容,引導其重新回歸社會。筆者建議,高校可借鑒這一制度,對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較嚴重違紀行為,可封存其違紀檔案,除了涉及國家安全、外事政審、法律規定的前科報告義務外,學生違紀檔案不對外開放查詢。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學生處處長、教育法研究院教授。本文系上海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專項課題“‘三全育人’視域下高校輔導員隊伍專業化發展研究”[項目號2023ZSD033]階段性成果)
《中國教育報》2025年10月22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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