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發展新質生產力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和重要著力點”。新質生產力的“新”,核心在于科技創新。頂級科技創新能力,需要由頂級創新人才產生。一個國家如何培養頂級創新人才,或者是否擁有產生頂級創新人才的土壤,決定了這個國家能否在未來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為此,需要從政策及法律等各個方面,為科技人才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為科技創新提供寬容、自由的政策及法律環境
調查表明,一線科研人員普遍存在年齡焦慮、產出焦慮、項目焦慮等。被認為最富創造力的青年科研人員基于“非升即走”或“職稱評聘”壓力,常常困于追求“短平快”項目和論文的浮躁“內卷”中。當前,有關部門亟須改善制度環境,為科技創新提供寬容、自由的政策及法律環境,從而促進科研人員產出頂級創新成果。
允許寬容科研人員失敗的精神需要通過配套法律和政策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包含保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自由的綱領性條款,但同時,關于政府資助項目的績效管理及責任追究,基本為科研人員設定了項目必須完成的考核導向。沒能完成項目任務,科研人員可能面臨資助被收回、記入科研誠信檔案、被問責等懲罰措施。現實中,很少有科研人員證明自己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就可以免責的例證。然而,科學研究必然伴隨著失敗的風險,因為成功往往建立在失敗的教訓之上。
破“五唯”需要貫徹落實并建立更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作為科研的主要評價標準,論文、項目使不少科研工作者的精力集中在論文的產出與項目的申請上。盡管有破“五唯”的規定,但在沒有建立更科學的科研評價標準之前,論文與項目指標仍然不可替代。這種外在壓力造成科研工作者身處不停生產“短平快”成果的高強度壓力之下,難以專注某個領域持續深入研究。
輿論大環境需要形成尊重科學家的寬容、自由氛圍。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強調,要堅持解放思想、獨立思辨,在全社會營造尊重科學、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圍。而能夠吸引優秀人才的良好氛圍,就包括給予人才寬容、自由的環境。
優化財政資金資助科學研究的方式
通過財政資金支持基礎研究,是迅速提升國家科技水平的重要方式。美國在二戰后迅速取代歐洲成為基礎研究的前沿與中心,重要原因之一是通過美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建立了國家資助基礎科學的制度,確保基礎研究有穩定的財政資金保障。我國在1987年成立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短短幾十年間為我國基礎科學的跨越式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在科技競爭加劇的當下,以項目評審為主的政府資助方式亟須改革。
從項目支持轉向或擴大至對人和團隊的穩定支持。資金支持基礎研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設立項目,針對某個研究問題進行資助,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項目、一般項目等;另一種是針對研究人員的資助,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優青、杰青項目等。越來越多的經驗表明,對人和團隊的穩定支持,更有利于產出優質的研究成果。例如,美國霍華德·休斯醫學研究所的資金支持制度,為生命科學和基礎醫學的團隊與科研人員提供穩定經費支持,全部針對人而非項目。該所共資助867位研究員,其中25位獲得諾貝爾獎。穩定支持下,科學家不用因拼命“追熱點”而不斷申請項目、變換領域,可以在感興趣的基礎研究領域進行沉淀式自由探索與積累。
不斷完善非共識項目的評審機制。人類社會大多數事情可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決定,但科學往往是多數服從少數。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針對風險性大、創新性強的項目專門設立了非共識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也明確提出了對通訊評審中出現的非共識項目的特殊評審通道。然而,在評審實施中,非共識項目的判斷標準不明晰使得非共識項目的通過率很低。當然,基于增強源頭創新能力的非共識項目評審在全世界都是一個難題,英國自然科學基金部分領域對非共識項目采取抽簽方式決定。
從項目自由申請方式轉向國家重大科技任務“揭榜掛帥”方式。“揭榜掛帥”也叫科技懸賞制,由政府擬定重大科技需求,面向社會公開征集科技創新成果,有針對性地解決“卡脖子”技術難題。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加快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健全“揭榜掛帥”機制。未來需要在國家和地方層面推廣重大科技任務“揭榜掛帥”方式,最大限度調動社會各界智力潛能,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充分激發民間主體科技創新潛力與動力
我國最重要的科技創新均來自黨和國家層面的有組織科研。經過4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迅速發展,我國基礎研究格局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國家財政資金支持的有組織科研雖然仍居于重要地位,但企業等民間主體基于市場需求或技術創新需求,也在基礎研究領域投入大量資金。例如,華為投資400億元在上海建立全球最大的半導體研發中心,騰訊在10年內投資100億元,與中國科協合作開展“新基石研究員項目”,支持數學與物質科學、生物與醫學科學兩個領域及交叉學科的基礎研究。然而,無論是頂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還是稅收管理的政策法規,仍然基于政府主導的科技投入體制進行制度設計與安排。目前,民間資本投入基礎研究領域在政策與法律上仍然存在一些障礙。
首先,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的資金在稅收優惠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制度壁壘。為鼓勵企業資金支持基礎研究,202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規定,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然而,根據政策,企業必須將資金捐贈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校及政府基金才能免稅。對于華為、騰訊等領軍企業來說,自身就有相當規模的科研團隊從事基礎研究,這部分投入無法免稅,且實踐中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有嚴格的限定,企業資金還得進入“體制內單位”才能免稅,極大限制了民間資本資助基礎研究的有效性。
其次,民間基金會的設定條件比較嚴格,需要主管部門及相關方多重審批,造成民間基金資助基礎研究途徑不順暢。
再次,目前的項目評價體系仍然是行政主導,企業的項目沒有行政級別,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科研人員承擔企業基礎研究項目的動力。同時,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基本上都是國家項目或“體制內”團隊或個人,為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民間主體尚未納入國家科技進步獎的范圍。
今后,有關部門需要持續完善民間資本投入基礎研究領域的政策與法律制度,構建多元且高效的基礎研究資助體系,為基礎研究領域注入更多活力,不斷推動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
(作者王霽霞系北京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教授,姚國薦系北京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生)
《中國教育報》2024年04月08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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