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學位法的通過是我國學位制度建設與教育法治化進程中的里程碑,其核心立法精神內核就是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回應社會民生關切,以良法推動善治。學位法總則部分立法目的指向服務三大強國戰略,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體”統籌推進,單獨援引憲法確立了其獨特地位。學位法規定了學位分類制度和三大工作原則,總結了人才培養和人才評價的中國實踐,將為推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改革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強大法治保障。
◎關鍵詞 學位法;學位制度;國家戰略;高質量發展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以下簡稱學位法),同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并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以下簡稱學位條例)的修訂列入立法規劃至今,歷時約7年,學位法是教育法律中法律修訂研究和論證時間最長的一部法律,可謂是來之不易、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從學位條例到學位法的轉變及其曲折的立法過程,一以貫之的精神內核就是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回應社會民生關切,以良法推動善治。
學位條例作為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創設了我國學位制度,是我國在人才、資源極度匱乏的條件下獨立探索、自主創新形成的人才評價體系,在新中國教育法治建設進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標志性意義。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施行,為我國人才的自主培養和選拔奠定了制度基礎,不僅滿足了國家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也為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新中國成立以來人才工作的重大舉措之一,為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戰略的有效實施發揮了舉足輕重的支撐作用。現行法律施行40多年以來,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規模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新時代社會矛盾的轉型也促使人才培育、評價、選拔、使用等具體工作領域發生了深刻變化,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步伐加快,學位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勢在必行。
學位法立足于我國進入高質量發展的時代大背景,以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統籌推進為指導理念,通過學位授權審核、學位分類、學位質量保障等新型制度建構,成為助推三大強國戰略實施、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強大法治基石,為我國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和創新人才的自主培養提供了有效支撐。
立法目的指向服務三大強國戰略
1.立法目的的三個層次
學位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了立法目的,具體歸納為三個層次:
首先,規范學位授予工作、提升政府服務理念。學位制度是國家層面的人才制度,與教育制度、科技制度緊密銜接,是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基石,“規范學位授予工作”成為學位法首先關注的重點問題。學位法將學位制度實施相關的事務統稱為“學位工作”,概括性規范了學位授予相關活動的職責范圍,將其納入行政法體系。同時,學位法將學位法(草案)中的“學位管理工作”用詞進行了優化,將人才培養、人才評價作為一項政府服務工作來抓,從而弱化了管理導向。這充分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我國政府職責進一步明確,從管理走向治理的總體趨勢。
其次,突出學位制度的國家性和學位工作的主權性。學位法再次明確了我國實行“國家學位制度”,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有關學位制度的條文進行了進一步優化、澄清。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這兩部教育基本法條文中的學位制度部分皆成文于學位制度探索初期,因此主要重復了學位條例的相關內容。雖然兩部法律于2016年進行過修訂,但并未涉及學位部分,對進入新世紀以來學位授予的現實問題沒有很好地回應,沒有體現出我國學位工作長期的探索和積累。
學位法則在其自身權限范圍內對新問題、新現象進行了明確的回答,對學位制度的基本框架進行了澄清,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國家學位制度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首次明確了學位授予類型分為“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并分別根據學科門類以及專業學位類別進行學位授予。總體上,新法在總結學位制度施行過程中的大量經驗基礎上,構建了學科門類和專業學位類別一一對應的學位授予分類體系。不僅成為學位授予授權的法律來源,也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國學科目錄以及專業學位類別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據,這為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構建提供了學科、專業評價的法治框架。
最后,關注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聚焦于權利保障。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是學位制度的出發點,整體以規范行政權行使、保護公正評價權利的角度出發設計和完善學位制度,對學位授予工作的程序和標準進行有效規范,切實回應實踐中的學位授予爭議與糾紛,有效實現學位法作為權利法的基本功能。同時“保障學位質量,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是學位法對學位工作的總體要求,并將這一總體要求細化到學位管理、學位質量保障等專門條款之中進行細化,實現個人合法權益與學位質量的有效平衡,也明確了學位工作與教育教學工作的內涵差異。
2.立法聚焦教育、科技、人才一體推進
為黨育人、為國育才,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是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一以貫之的邏輯主線,也是從學位條例到學位法始終如一的立法品格。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對學位法(草案)進行審議時,提出了“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體推進,提高學位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的修改意見,經研究后增加了“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的內容。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科技人才,尤其是基礎科學、高精尖技術領域的拔尖創新人才、戰略人才已經成為決定國家競爭優勢的核心要素。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統籌推進的提出是黨對長期執政規律的深刻認識,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承擔著造就拔尖創新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大使命。學位法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體統籌推進的內容,是全面貫徹黨和國家重大戰略的體現,也是首次將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體”的研判落實到國家基本法律中。
黨的二十大報告首次將教育、科技、人才從原來的經濟建設和社會民生事業中單列出來整體作為一個部分統籌部署,并將“三個第一”“三大戰略”“三大強國”放在一起,地位提升到“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基礎性、戰略性支撐”。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我們要堅持教育優先發展、科技自立自強、人才引領驅動,加快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著力造就拔尖創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這些論斷將三大強國戰略實施的重點聚焦到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和造就拔尖創新人才培養上,學位工作的性質以及在教育強國戰略實施中的地位決定了其基礎性保障的價值與地位,實際上確立了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作為國家戰略的基礎支撐保障的重要地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是科技第一生產力、人才第一資源、創新第一動力的重要結合部,是教育、科技、人才一體統籌推進的最佳交匯處,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有力支撐點。
從系統論視角來看,教育、科技、人才三大系統均是國家創新體系的核心子系統,三者緊耦合、強共生,牽一發而動全身。從我國的現代化發展歷程來看,我國獨特的“科技—人才—教育”發展邏輯可以實現局部突破卻難以實現整體超越,因此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體”協同推進發展,是進入新發展階段后的必然路徑選擇,也是我國長期現代化建設實踐的深刻認知和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要理論發展。
學位法正是在第四次工業革命浪潮來臨之際,我國長期人才培養、評價具體經驗的重要總結,也將成為綜合評價改革法治化的重要一環,有利于健全與新發展格局相適應的學科專業結構、人才評價標準,大量造就復合型、創新型、應用型人才,有利于打破人才培養、選拔、任用等領域中的條塊分割,為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提供源源不斷的人才支撐。
3.立法依據直接彰顯人才戰略實施的決心
學位法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作為立法依據,再一次明確了學位法的戰略定位及法律地位,凸顯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在教育體系的獨特性和人才戰略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性。1980年學位條例出臺時,由于立法技術的不完善,文本未明確指向援引憲法,但從審議的級別來看,其仍屬于基本法的范疇。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出臺之前的很長一段時間,學位條例甚至承擔著教育基本法的功能。長期的學位工作實踐證明,學位法的憲法依據不局限于憲法第十九條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的規定,還包括第二十條國家發展科學事業的規定、第二十三條關于發揮知識分子作用的規定以及第四十六條公民受教育的權利義務等諸多條款,學位工作跨越多部門、多領域,具有相當的復雜性。
本次立法依據直接援引憲法,還原出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多領域特性,學位法通過清晰的法律條文肯定了其作為學位工作基本法的定位,與教育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具有相當的基礎作用,為融合教育法、科技法、人才法、人事管理法等教育、科技、人才各部門法、領域法的協調與適用提供了法治保障。學位法明確了學術評價的法律屬性與邊界,有利于完善學位質量保障體系,明確學位制度的戰略性,成為自主人才體系的基礎性保障工程。
學位分類制度指向多元化人才需求、依托授權單位自主培養
學位分類制度是學位法的主要制度創新之一,這既是對我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實踐的成果總結與制度提煉,也是深化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領域改革的重要制度創設。
專業學位的誕生與發展是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需要而進行的研究生教育的探索。自1991年啟動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試點開始,到2021年我國專業學位在學研究生占比達到了56.7%,研究生教育已經發生了格局性變化。經過30多年的探索與發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回應和支撐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需求,構建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培養體系。學位法第二條規定,“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按照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等授予”。該條規定明確了兩大事項:
第一,明確規定了三級兩類的學位體系制度。將學位類型明確劃分為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兩類,把實踐探索的專業學位寫入法律;同時規定“等類型”又為未來探索新的學位類型留下制度空間。如,隨著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試點不斷擴大,未來出現以職業技能為主要培養方向的新型職業學位也成為可能。
第二,明確規定了學位授予方式。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自試點以來就與行業需求相結合,形成了以應用實踐能力培養為核心、以產教融合等為培養途徑的類型化特征,但學位條例及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都只規定了學位按門類授予,沒有針對專業學位授予方式的相應制度設計。在專業學位研究生制度試點過程中,根據實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允許按照專業學位類型授予學位。學位法明確規定了學術學位按照學科門類進行授予,專業學位按照專業學位類別進行授予,強調了學位評價理論與實踐并重的新特征與新格局。同時,“等授予”的設置同樣也為未來新的學位實踐的探索創新留下了制度空間。
目前,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已經成為我國完善學位制度的重點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發展方案(2020—2025)》歸納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存在的問題,包括重學術學位、輕專業學位的觀念仍需扭轉,結構與質量問題并存,發展機制不夠健全,等。學位法對學位分類管理、分類評價的制度創設樹立了分類體系的國家性、權威性,也將為扭轉社會上“重學術學位、輕專業學位”的認識,完善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理念、培養方案、培養模式、評價指標、評價標準等,加大學位管理機構和授予單位的投入與支持,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探索和體系化研究帶來良好的法律環境。
研究生教育服務國家戰略、指向國家人才需求的導向,不僅體現在第二條為其他學位類型的制度探索留下法律空間,也體現在第十七條的規定中,這一條明確規定了學位授權點布局的國家導向。一般而言,學位授權點的布局主要遵循學術邏輯和市場邏輯,也就是具備師資、科研水平高或者市場需求旺盛等條件的,可以獲批學位授權點,但由于某些領域的人才需求往往既缺乏較大的市場需求,在科研領域上也積累較弱,但又是建設創新型國家所需要的,這就需要國家在宏觀層面進行調控。第十七條規定,“國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優化學科結構和學位授予點布局,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重大需求和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文化傳承、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需要,對相關學位授予點的設置、布局和學位授予另行規定條件和程序。”該條第一款規定了學科結構和學位授權點布局的邏輯起點是國家對人才的需求,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又立足于進入新時代后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現實需求。第二款對另行規定的前提的列舉則更為直接地體現出我國學位制度的國家性。如針對疫情期間我國疾控領域人才短缺的現狀,國家啟動的高層次應用型公共衛生人才培養創新項目,就是關鍵領域緊缺人才培養的一項重要舉措。這樣的方式不僅為新設立學科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標準,將學位制度的內涵進一步法治化,也是服務人民宗旨的具體體現。
學位法將傳統學位條例和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融合,將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的相關內容在總則中予以明確。新法第五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相應學位”,不僅通過基本法律的方式提升了學位授予單位制定相關細則的效力層級,也進一步提升了學位授予單位自主性,將法定性與自主性進行了有機的統一,尊重了學位授予單位(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學術自由的同時也強調了學位工作的法定性、嚴肅性、權威性。
工作原則指向學位工作高質量發展
學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則,為新時代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遵循和行為指引,是推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必由路徑。
第一,堅持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黨的領導是辦好教育、選好人才的根本保證,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之魂,在推進教育法治化和建設研究生教育強國的征程中起著根本作用。學位法作為規定和實施學位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推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指引和保障,堅持黨對教育事業的全面領導也必然成為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首要原則。學位法第三條規定,“學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不僅在工作原則中予以規定,并將黨的領導原則予以具體化,在第四條和第十八條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作為依法申請獲得相應學位的前提,這也成為“黨管人才”的重要法治體現。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培養什么人,是教育的首要問題”。立德樹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務,體現了社會主義教育的本質要求。立德樹人是高校的立身之本,是新時期發展研究生教育事業的核心所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必須緊緊圍繞立德樹人展開。
第二,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學位工作是融教育性、學術性、行政性于一體的工作,是一種具有行政屬性的評價工作,因此新法提出人才評價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在人才培養上要遵循教育規律,在學位授予的行政工作中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在學術研究與學術評價中要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
遵循教育規律。學位工作是自主培養人才的重要環節,作為人才評價的方式,是教育教學環節的總結,是學位授予單位對“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習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的學位申請人進行全面考核的重要活動。只有遵循教育規律才能科學制定人才標準,才能有效評估人才質量。同時,對于研究生教育規律的認識與探索也是動態的過程,也需要融入學位授予單位的辦學自主權和學術標準制定權,因此新法通過“遵循教育規律”的法律原則,有效銜接了教育教學與學術評價的過程。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是現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則,三者是相互聯系的。公開是一種手段,公平、公正是目的,公開促進公平、公正的實現;公平、公正必然要求行政行為公開。學位授予作為一種行政行為,需要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這一規定不僅在總則中做總體性規定,在分則各部分也有相應的規定和表述,如第二章第十一條對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任期、職責分工、工作程序等信息的公布要求;第三章第十五條對學位授予資格審批的公示要求;第四章第二十二條對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標準公布的要求等。
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強基礎研究,突出原創,鼓勵自由探索”,指出了學術自由對科技研究創新與發展的保障意義。在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進程中,保障學術自由意義重大、作用關鍵。學位法的出臺,在我國教育法治體系中首次將“學術自由”的概念寫入法律,對創新人才評價具有重要標志性意義。
2016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提出新時代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的“四個相統一”要求,其中之一便是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規范相統一。學術自由和學術規范是一對相輔相成的概念,要推進科學的繁榮,需要保障學術自由,學術自由也必須有相應的規范,無序的自由同樣無法帶來學術的健康發展,兩者相輔相成構成了穩定學術秩序的兩大支柱。憲法第四十七條是學術自由的規范依據,一方面國家要推動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國家要保障公民科學研究的自由。但學術自由相關權利的無序擴張以及學術治理制度體系的不健全,也導致了近年來學術不端等行為層出不窮,迫切需要從學術規范的層面上予以規制,從學術主體倫理、制度體系、組織機制等維度加以規制,從而實現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在秩序層面上的統一、在高質量發展目標上的統一。
第三,促進創新發展,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特質要求不斷地在服務國家戰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進行探索、創新,不斷提升服務大局的能力。學位工作回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對多樣化高層次人才需要,建立起學位分類制度,實現分類管理、分類評價,從而實現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創新發展,提升研究生人才培養的總體質量。面向構建新發展格局、服務創新型國家建設,在基礎學科上面向人才自主培養,在有組織科研和自由探索上加強支持,打造健康的科學研究生態,持續提升整體的人才培養質量。在服務國家重大戰略上,培育和支持新興學科,強化戰略人才和高層次復合型人才培養,塑造國際人才競爭中的優勢。
總體而言,學位法體現出了較強的服務國家戰略的立法精神和主線,體現教育、科技、人才一體統籌推進的戰略部署,體現出構建中國特色學位制度的立法實踐,為教育強國建設奠定了基礎法律保障,是我國教育法治建設中的重要里程碑,也將開創我國人才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周詳 申素平,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原載2024年第10期《中國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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