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新聞網北京11月22日訊 記者今日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22日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一共20條,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稱學校)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該規則。
《征求意見稿》指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其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有害身心健康行為的,教師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以視情況予以適當懲戒。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制止有害于學生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言行。
《征求意見稿》指出,教育懲戒,應當遵循育人為本、合法合規、過罰適當、保障安全的原則。
懲戒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
同時,《征求意見稿》提出,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教師實施學生管理和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征求意見稿》也提出了禁止情形: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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