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水平是決定學術治理成效的關鍵因素,也是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產出高質量學術成果、營造良好學術氛圍的重要環節。通過對20所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章程文本分析,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在政策制度、組織機構、內容程序、結果處理四個維度,存在制度設計與實施的有效性待提升,工作體系有待完善且機構權責不清晰,治理流程內容有待深化,懲戒力度與精準度弱的主要困境。為此,應完善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制度,健全學術誠信治理機構,優化學術誠信治理過程,擴大學術誠信治理范圍,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
◎關鍵詞 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機制
學術誠信指從事學術活動的主體在教學與科研活動過程中,忠實遵循知識生產規律,并遵守與學術活動相關的道德、規范和法律,如實地發現、公布和使用學術成果[1]。學術誠信是“誠信”在學術研究中的一種表現和行為,是學術行為主體最基本的科學素養[2],也是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中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是所有研究工作者的底線[3]。學術誠信涉及學術活動中的誠實、公正、負責任等行為,核心在于保障學術研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維護學術界的聲譽和公共信任,而學術不端、學術不當、學術失范、學術腐敗等有違學術倫理的非道德行為,本質上違背了學術誠信的精神。高校是學術研究最活躍的地方,是創新鏈條的最前端,也是學術不端行為的易發區,因此,加強對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建立嚴格的學術規范和懲戒機制,對于推動學術進步和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個別高校教師學術非誠信的異化行為給學界、社會等帶來惡劣影響,也暴露出高校學術誠信治理的問題。涉事人員既有行政管理者、學術骨干,也有普通教師,涉學術失信行為包括抄襲、剽竊、造假、貪污經費、侵占他人成果等[4]。2025年1月發布的《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提出:“堅決懲治學術不端行為及學術腐敗,完善師生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教育培訓機制。”因此,如何解決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完善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體系,成為規范高校教師學術行為、強化學術道德的重要內容。
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的制度文本分析
為了遏制高校教師學術不端現象,近年來各高校普遍加強了對教師學術誠信的治理力度。本研究選取國內20所高校學術誠信治理相關章程為樣本,涵蓋7所研究型大學、7所擁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資格的綜合性大學,6所僅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資格的高校。通過院校官網等渠道對相關高校的章程文本進行分析,按照“責任主體—制度內容—監督機制—獎懲措施”四個維度,對治理現狀進行分析透視。
1.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的政策保障
近年來,國家相關部委發布了系列政策法規來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對促進我國高校教師學術誠信建設和治理體系建設提供了政策依據和有力保障。2009年,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等聯合出臺《關于加強我國科研誠信建設的意見》;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2023年12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發布《科研誠信規范手冊》,將科研誠信納入常態化管理;2024年,教育部發布《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研誠信建設和學術不端治理的指導意見》,就高校系統進一步做好科研誠信建設工作作了部署。
除此之外,針對高校內部的學術誠信建設,也陸續出臺了相關文件,包括《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等,明確了學術誠信的原則、學術失范與學術不端行為的界定、查處機構、流程及處理辦法等,為預防與懲戒高校教師的學術失信行為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對高校教師學術不端行為起到了遏制作用。
2.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的組織機構
從國家層面看,2007年開始,由教育部、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基金委等六部門成立了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制度,旨在指導全國科技界科研誠信建設工作,研究制定科研誠信建設的重大政策,力圖從制度建設、宣傳、監督、落實等方面合力推動科研道德建設。與此同時,各高校也相應成立了由校領導、相關部門及教授組成的學術規范機構,負責監管、處罰校內發生的學術失信事件,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并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從組織機構和職責看,大致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大部分由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分支機構,有些高校根據職能差異設立專門委員會,有些高校根據院系差異設立院系學術分委員會,部分高校同時設立以上兩種。校學術委員會分支機構下設辦公室,通過獨立設置、掛靠某個行政部門、將其職能并入某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教育、預防、受理和調查全校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類,部分高校由校學術委員會直接負責,受理全校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調查,并提出學術失信案件的處理意見。
第三類,少部分高校根據科研人員群體差異,針對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師群體設置不同組織機構,負責預防、教育與懲戒科研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
上述三種類型盡管治理層級、針對的群體各有側重,但都為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提供了組織保障。
3.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的內容流程
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與學術不當行為,大部分高校將學術不端行為界定為剽竊、偽造、篡改、不當署名、一稿多投、重復發表、代寫代發論文等,少部分高校專門界定了學術不當行為。治理內容分為前期工作與后期處理兩種方式。前期工作包括:一是將學術規范教育、學術誠信教育和知識產權教育等納入新教師入職培訓內容,以集中報告、典型案例宣講等形式強化學術誠信意識;二是學術誠信與學術規范記錄,將其納入教學科研人員的考核評估體系,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活動中,對查實有學術失信問題的教師實行一票否決制。
一旦出現教師學術不端行為,高校會啟動相應處理程序,包括(1)舉報受理階段,大部分高校明確了受理條件,須有明確的舉報對象、以書面實名的方式提出、提供相應的客觀證據或查證線索。若以匿名的方式舉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也須予以受理,少數高校明確了受理舉報案件的時間年限。(2)調查取證階段,即對已經受理的案件,受理部門可直接或委托專家對舉報內容合理性、調查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對正式調查的學術失信事件,大部分高校會成立不少于三人的臨時調查小組,采取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形式,并提交調查報告。(3)審查與認定階段,大部分高校基本沿用教育部文件,先對調查報告進行核查,隨后對被舉報的事項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進行認定,認定條件也根據情節輕重分條列出,但該階段部分高校容易出現認定部門與受理部門不一致的情況。
4.高校教師學術不端行為的失信懲戒
多數高校在失信處理流程中,對確定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教師,依據情節輕重作出了相應懲戒,包括通報批評、警告、記過、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辭退或解聘等。少部分高校對不同情節的學術不端行為規定了具體處理措施,也有部分高校將處罰結果與教師的職稱評聘、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榮譽稱號等掛鉤。
處理結果公示是處理辦法落地并實現懲戒作用的重要環節,但大部分高校并未有涉及公示的相關內容,僅部分高校個別條款中提及公告但表述較為含糊。在處理結果復核方面,部分高校未給出復核申訴時間且未對復核駁回的情況給予說明,也未對舉報不實的情況給出相應條款。
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的現實困境
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的困難,在于學術研究的核心是探索未知,其過程充滿不確定性,同時學術領域的細分使得研究成果的驗證高度依賴同行評議,而同行可能因利益關聯或精力限制,難以深入核查。另一方面,高校普遍以論文數量、影響因子等量化指標作為晉升與資源分配的核心標準,教師為滿足短期考核需求,可能被迫選擇“捷徑”,如修改數據、重復發表等。從管理角度看,調查學術不端行為需耗費大量時間與資源,且涉及法律程序,高校常因人力不足或程序煩瑣而選擇“輕處理”。僅從對20所高校的學術誠信治理章程分析看,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在制度設計、組織機構、懲戒力度、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1.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的制度設計與實施有效性低
一方面,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制度與其他制度尚未形成合力。學術誠信治理制度作為規范教師學術行為的手段,應與其他制度形成相互配合、共生自洽的關系,但制度體系作為一種技術性存在,難以做到絕對的圓融自洽無礙[5]。現階段高校學術管理制度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學術誠信治理制度對教師學術誠信的高要求和學術績效考核、產學研合作管理等量化、市場化的制度形成沖突。前者作為一種強制手段要求高校教師開展學術活動,必須嚴守學術規范、秉持科學精神,強調敬畏學術與奉獻社會的價值取向,是“約束科學家的有感情色彩的一套規則、規定、慣例、信念、價值觀和基本假定的結合體”[6]。后者以行政化的考核要求、政策導向為主,驅動教師搶奪學術資源,強行改變其價值信念與行動方式,學術活動的旨趣不再追求真理,更多是為了滿足業績考核、獲取豐厚報酬以及社會地位、聲譽等[7]。因此,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制度運行容易受到其他條件影響,使學術研究活動的結果與學術誠信治理制度的目的漸行漸遠。
另一方面,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制度的實施有效性不足。學術誠信治理制度作為高度抽象的規則體系,難以充分對應復雜的具體學術行為。同時,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制度作為強制性規范學術行為的安排,并非所有教師認同的學術品格追求,當教師對學術誠信制度的認同弱化時,部分教師可能就會做出違背制度規制的行為。換言之,當學術誠信治理制度的內在價值追求與高校教師的個人利益追求不一致時,會導致教師想方設法逃避學術誠信治理制度制約。為此,高校學術誠信治理制度對制約教師學術不端行為是必要的,但是強制性制度安排也離不開教師對學術誠信價值的追求和恪守學術道德規范的自我調適。
2.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工作有待完善
一是學術誠信治理工作體系有待完善。現實中,作為調查對象的多數高校對教師學術誠信的治理與管理依托于校學術委員會以及下設的學術道德委員會等,作為非常設性機構或日常管理機構,對教師學術誠信失范行為的治理缺乏主動性且工作力度有限,無法及時有效地處理學術不端行為。部分高校對教師學術誠信的治理掛靠某個行政職能部門,而行政職能部門以其核心職能為主,對于科研誠信建設這項“兼職工作”,往往僅在接到舉報或發現問題后啟動調查,缺乏日常的宣傳教育工作和常態化監督機制,使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工作被邊緣化。
二是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組織的機構責權不清晰,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失衡。校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管理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等職權,是“教授治學”的主要載體。作為學術管理中的一部分,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學術道德委員會等組織負責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評估學校學術道德等問題,并對學術失信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然而,鑒于教師學術失信行為的復雜性,學術道德委員會在治理高校教師學術誠信的過程中理應獲得行政管理組織的支持、輔助與執行,但現實情況卻是行政管理組織掌握著制定、修改及解釋決策權力,導致學術道德委員會的學術道德管理權限被限制,其懲處學術失信行為的權威性被弱化,難以對高校教師失范行為形成實際約束。
3.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的流程內容有待深化
高校教師學術誠信的治理是對教師開展學術活動全過程的治理。但從實際效果看,治理過程有待深化。
第一,高校學術誠信教育對教師群體關注度不夠。學術誠信教育作為一種價值觀的規制方式,是遏制學術失信行為的有效途徑。新世紀以來,學界對學術誠信教育重要性的認識隨著國家政策的頒布逐步深化,但相關規定文件較為宏觀,具體實施表述較為籠統。高校學術誠信教育的對象包括所有正在從事和將要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教職工。其中,高校更加關注對學生尤其是研究生的學術誠信教育,而對教師群體的誠信教育重視程度相對不夠,因此教師群體學術誠信水平無法及時得到提升。
第二,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內容不明確。準確把握學術誠信治理內容是高校精準落實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的基本前提,高等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因此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的相關內容均由本校制定并發布,多集中在與學術道德規范相關的文件中,相應文件明確學術不端行為的具體含義,除了造假、篡改、剽竊等之外,部分高校會根據學科特點,從技術層面對學術不端做出狹義的理解,為后續的懲戒提供政策依據。但由于學術活動是一項復雜的社會活動,在教師科研項目的申請、開展、學術交流、項目結題等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遠不止文件中列舉的范圍[8],進而導致出現“文件無而現實有”的困境。因此,明確學術誠信的治理內容更顯迫切。
第三,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形式的爭議較大。互聯網時代使針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更簡便、更迅速等,各高校學術管理部門積極借助高科技手段治理教師的學術失信行為。同時也有人質疑,標準化的檢測系統如何能夠精確地鑒別出有很大主觀性的論文剽竊問題[9]。學術論文作為教師腦力勞動的結晶,高科技監測技術所能發揮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有時難免還會“誤殺”或“傷及無辜”。
4.學術不端治理的懲戒力度與精準度低
一方面,懲罰制度還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對高校教師學術失信行為的處罰一般由涉事人所在單位負責,結合行為的性質及情節的輕重進行懲罰,懲罰手段包括通報批評、撤銷科研項目、撤銷學術獎勵或榮譽稱號、辭退等等。相關的懲罰手段較為完備,但在具體執行上,懲戒力度仍然有待提升。
另一方面,對高校教師學術失信行為的處理過程缺乏嚴格處理標準。高校針對教師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程序分為四個步驟:受理舉報、展開調查、調查結果的認定與處理、調查反饋。其中的問題包括:其一,不能盡早且準確地發現教師學術不端行為,延誤了科研誠信管理部門開展調查的時機,還有研究通過調查發現,高校學術委員會并沒有專職的調查研究人員,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只能臨時組織開會研討對策[10];其二,在處理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或受利益攸關方影響,可能出現偏袒行為,職權部門認為給予了一定的處罰就算有了“交代”。
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的實施策略
建立健全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體系是推進學術誠信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教育強國戰略目標的重要舉措,同時對完善高校內部治理體系、提升學術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推動作用。為此,應健全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機構,完善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制度,優化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過程,擴大治理范圍,加大懲罰力度。
1.完善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制度
規制高校教師學術失信行為需要國家、社會、高校共同構建并運行完善的學術誠信治理制度。一方面,加強教師學術誠信治理的頂層設計。政府需要進一步出臺針對高校教師群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學術誠信監管辦法,各級政府及高校結合自身校情不斷建設與完善學術誠信治理制度。同時,高校內部的行政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學術誠信的評估標準,將學術誠信納入單位及個人考核范疇;設立第三方機構協助主管部門,按規則調查與處理高校教師學術失信事件。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教師學術失信行為的法律責任體系,依法加強外部治理力度。高校教師學術失信行為法律責任主要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責任三種,在具體的追責過程中以行政法律責任為主,在民法和刑法的范圍內進一步完善來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面對教師學術失信行為隱蔽性強等特點,要求高校將教師失信人員名單提交給上一級教育部門,提高教師學術失信行為的成本。同時,加強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的普及教育,提升高校教師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司法救濟能力。
2.健全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機構
運行有效的學術誠信治理機構能在很大程度上預防教師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例如在加拿大,每一所高校都設有學術倫理審查辦公室(Ethic Review Office, ERO),主要負責審查高校教師學術活動是否違背學術倫理[11]。健全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機構,首先應在國家層面建立專門機構,負責實時監控科研人員開展學術活動、申請科研基金等進程,治理過程注意將科研人員分門別類。針對有重大社會影響、公眾關注度較高、復雜性較強的教師學術失信事件進行立案調查并將結果予以公布,以高標準、嚴要求懲治教師學術失信行為。其次,在社會層面可以設立“第三方治理機構”,充分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作用,既能有效治理高校教師科研活動中學術不端行為,同時也能監督學術誠信治理機構,有效防止學術腐敗的產生。最后,在高校層面,高校作為教師學術失信行為的主要發生地,應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門力量,負責本校科研誠信建設工作和學術不端行為查處,以有效遏制教師學術失信行為。
3.優化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過程
針對“事前、事中、事后”這三個環節采取相應的治理舉措,建立“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后懲治”三者并重的體制機制。
一是要加強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教育。首先,政府部門應該積極開展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教育,通過制訂規范性文件,明確要求各科研機構建立系統的培訓程序,確保科研人員了解學術誠信行為的原則及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與處理方法。其次,將教師學術誠信教育與科研經費的獲取相掛鉤。提升高校對于教師學術誠信教育的重視程度,讓教師自主自愿接納科研誠信教育。最后,加強教師學術誠信教育資源的開發與共享。政府與高等院校可以聯合進行教育資源的開發,幫助高校教師更全面地了解學術誠信、學術不端行為的相關知識。同時,開發建設共享性的誠信教育課程,幫助并指導教師及科研管理人員更加詳細地了解學術誠信的相關信息。
二是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新技術,豐富教師學術誠信治理舉措。一方面,引入智能技術,實現教師學術誠信智能治理。隨著智能技術的發展,教師學術失信行為時有發生且日漸復雜,呈現出隱蔽化、多元化等特征,學術誠信治理機構應該努力建設大數據中心,集中整合教師相關信息以便及時發現教師學術失信行為。另一方面,建設教師學術誠信數據庫。為實現教師學術誠信信息的共通共享,應該盡早出臺教師學術誠信治理標準,建立起完整統一的教師學術誠信信息資源數據庫。
4.擴大高校教師學術誠信治理范圍,加大懲罰力度
首先,擴大高校教師學術誠信的治理范圍。改變對高校教師學術誠信的管理重心放置于事后,而缺乏事前預防、事中管控的傳統慣性。將治理范圍擴大至教師學術活動的主要領域,上至科研環境的規范建設,下至科研經費的正確使用都需要治理。其次,加強協同,建立聯合懲戒機制。政府是學術誠信體系建設的主要倡導者,肩負統領全局、引導示范的職責。各相關單位可加強協同,建立并實施聯合懲戒機制,促使各高校、科研院所、社會機構及基金管理部門之間破除利益壁壘,加強針對教師學術誠信的綜合治理。最后,在懲罰力度方面,應加大力度并進行警示教育。在保證尊重失信對象合法隱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通過警示教育使廣大高校教師知曉學術失信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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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紅輝,單位:寧波大學】
(原載2025年第18期《中國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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