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新聞網訊(記者 趙秀紅)國家衛生健康委近日公布了《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以下簡稱《標準》《規范》)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后者規定,托育機構應當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
兩個文件是為加強托育機構專業化、規范化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要求而制定的,適用于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標準》規定,托育機構設置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發展特點,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新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托育機構。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完善托育機構,滿足居民需求。城鎮托育機構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嬰幼兒的照護服務需求。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多種形式,在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建設完善托育機構。發揮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嬰幼兒照護服務功能,加強社區托育機構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
另外,在場地方面,《標準》要求托育機構應當有自有場地或租賃期不少于3年的場地。在人員規模上,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合理確定收托嬰幼兒規模,并配置綜合管理、保育照護、衛生保健、安全保衛等工作人員。托育機構一般設置乳兒班(6-12個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個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個月,20人以下)三種班型。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超過18人。
《規范》堅持了兒童優先的原則,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護嬰幼兒,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托育機構登記后,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托育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嬰幼兒,身心健康,無虐待兒童記錄,無犯罪記錄,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要求的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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